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出现了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经医学检查发现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2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重疾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本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轻症重疾定义的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轻症重疾,本项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重疾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重疾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或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出现了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经医学检查发现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缴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重疾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本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
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轻症重疾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轻症重疾,本项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重疾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重疾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11(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